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有特殊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经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所进行的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转入学院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2.跨省转学:学生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修读专业课程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得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